◆ 在我国境内书立、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,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,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。
◆ 根据《印花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:
1、购销、加工承揽、建设工程承包、财产租赁、货物运输、仓储保管、借款、财产保险、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;
2、产权转移书据;
3、营业帐薄;
4、权利、许可证照;
5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。
◆纳税人应于书立、领受上述凭证时,根据凭证的性质,分别按比例税 率或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,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,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,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;已贴花的凭证,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,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。
◆印花税适用的税目税率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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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 目 |
范 围 |
税 率 |
纳 税
义务人 |
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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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购销合同 |
包括供应、预购、采购、购销结合及协作、调剂、补偿、易货等合同 |
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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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加工承揽合同 |
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缮、修理、印刷、广告、测绘、测试等合同 |
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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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|
包括勘察、设计合同 |
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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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|
包括建筑、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|
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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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财产租赁合同 |
包括租赁房屋、船舶、飞机、机动车辆、机械、器具、设备等 |
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。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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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货物运输合同 |
包括民用航空、铁路运输、海上运输、内河运输、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|
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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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仓储保管合同 |
包括仓储、保管合同 |
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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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借款合同 |
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(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)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|
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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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财产保险合同 |
包括财产、责任、保证、信用等保险合同 |
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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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技术合同 |
包括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咨询、服务等合同 |
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|
立合同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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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产权转移书据 |
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、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|
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|
立据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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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营业帐簿 |
生产经营用帐册 |
记载资金的帐簿,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。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|
立帐簿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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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、权利、许可证照 |
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商标注册证、专利证、土地使用证 |
按件贴花五元 |
领受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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